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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3 14:54 点击: 3325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等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黑名单”的认定、记录和发布、移除等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通报等有效的司法、执法文书,进行“黑名单”认定。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处的违法或失信行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作出相应行政查处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或抄告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查处和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或失信行为进行审查,将符合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按程序认定后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失信行为按照有效期限6个月、12个月实施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黑名单”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对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形成初步认定名单,并及时收集以下信息(因联合惩戒直接列入“黑名单”的相应信息从共享信息中提取):

1.企业或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3.认定失信行为的司法、执法文书;

4.其他必要信息。

  (二)信息告知。除因联合惩戒直接列入“黑名单”外,对初步认定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列入事由和认定依据,听取陈述或申辩意见。相关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对因联合惩戒的异议应当向推送共享信息的单位提出。认定部门在收到陈述或申辩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录入。经履行告知、申辩程序后确认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在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法院裁判、行政处罚等依据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者相关利益主体异议申诉书、证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体移出“黑名单”。

  在“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内,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期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信息存入企业诚信档案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算。有效期内再次发生符合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行为的,在原管理期限的基础上先续期3个月后再起算新的管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的原则,自列入之日起有效期过半后,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核实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其移出“黑名单”,纳入重点关注对象进行管理。信用修复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施下列行业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受理、审批,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四)依法限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投标;

  (五)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六)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七)取消参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通过以下渠道按照《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黑名单”推送至“信用河北”信用平台;

  (二)将“黑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保证“黑名单”信息真实、完整。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采集、列入、公布虚假“黑名单”信息或篡改结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日起施行。《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期限6个月)

2.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期限12个月)

3.河北省房地产市场“黑名单”列入告知单

4.河北省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5.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备案表

附件1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

(期限:6个月)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纳入对象

管理期限

(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

FDCKF01-01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失信企业

6

2

FDCKF01-02

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失信企业

6

3

FDCKF01-03

对开发项目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不力,同一项目6个月内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失信企业

6

4

FDCKF01-04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失信企业

6

5

FDCKF01-05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的。

失信企业

6

6

FDCKF01-06

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的。

失信企业

6

7

FDCKF01-07

无正当理由,拒绝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移交政府的。

失信企业

6

8

FDCKF01-08

无正当理由经初次催缴15日内仍不缴存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契税的,或购买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失信企业

6

9

FDCKF01-09

无正当理由,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失信企业

6

10

FDCKF01-10

物业交接后,未按照合同或协议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存在的问题,或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且维修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失信企业

6

二、物业服务企业

1

WYFW01-01

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失信企业

6

2

WYFW01-02

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失信企业

6

3

WYFW01-03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失信企业

6

4

WYFW01-0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失信企业

6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

FDCJJ01-01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失信机构

6

2

FDCJJ01-02

对购房人恶意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

失信机构

6

3

FDCJJ01-03

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

失信机构

6

4

FDCJJ01-04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

失信机构

6

5

FDCJJ01-05

房地产经纪人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失信机构

6

四、住房租赁企业

1

ZFZL01-01

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失信企业

6

2

ZFZL01-02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存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

失信企业

6

3

ZFZL01-03

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出租的。

失信企业

6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

1

FDCGJ01-01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

6

2

FDCGJ01-02

以迎合高(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当竞争的。

失信机构

6

3

FDCGJ01-03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失信机构

6

4

FDCGJ01-04

违反房地产估价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失信机构

6

附件2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

(期限:12个月)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纳入对象

管理期限

(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

FDCKF02-01

同一项目近12个月内因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开发销售商品房累计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2

FDCKF02-02

同一项目近12个月内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累计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3

FDCKF02-03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4

FDCKF02-04

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5

FDCKF02-05

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6

FDCKF02-06

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7

FDCKF02-07

未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8

FDCKF02-08

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9

FDCKF02-09

以不合理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10

FDCKF02-10

因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或者发布广告中包含升值投资回报、升学、就业等相关法规制度明确不得出现的内容,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11

FDCKF02-11

违规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活动,严重侵害房屋被征收人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12

FDCKF02-12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13

FDCKF02-13

无正当理由经第二次催缴15日内拒不缴存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契税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14

FDCKF02-14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15

FDCKF02-15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二、物业服务企业

1

WYFW02-01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2

WYFW02-02

经审计核实,挪用、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3

WYFW02-03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4

WYFW02-04

因民事纠纷擅自采取强制措施或变相强制措施给业主断水(电)、限购水(电)及限制业主出入、乘坐电梯的,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后仍不改正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5

WYFW02-05

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项目管理混乱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6

WYFW02-0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7

WYFW02-07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8

WYFW02-08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

FDCJJ02-01

恶意克扣押金、保证金和订金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2

FDCJJ02-02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2个月内累计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3次以上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3

FDCJJ02-03

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拒不整改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4

FDCJJ02-04

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5

FDCJJ02-05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6

FDCJJ02-06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以不合理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7

FDCJJ02-07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因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或发布广告中包含升值投资回报、升学、就业等相关法规制度明确不得出现的内容,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8

FDCJJ02-08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9

FDCJJ02-09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10

FDCJJ02-10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11

FDCJJ02-11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四、住房租赁企业

1

ZFZL02-01

恶意克扣押金、租金、保证金和订金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2

ZFZL02-02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赁当事人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3

ZFZL02-03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4

ZFZL02-04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12

5

ZFZL02-05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

1

FDCGJ02-01

未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失信价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2

FDCGJ02-02

在房地产估价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及实施商业贿赂的。

失信价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3

FDCGJ02-03

签署或者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隐瞒、歪曲事实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4

FDCGJ02-04

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5

FDCGJ02-0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严重侵害评估事项利益相关人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6

FDCGJ02-06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者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

12

7

FDCGJ02-07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失信机构、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12


附件3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告知单

(样表)

认定部门:(公章)日期:

企业(机构)名称


办公(营业)地址


企业(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责任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责任人)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列入事由


认定依据


备  注

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附件4


河北省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表

(样表)

企业(机构)名称


办公(营业)地址


企业(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负责人)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列入“黑名单”

有关情况

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认定部门、列入期限等。

信用修复情况说明




    企业(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负责人)签名


备  注

   同时附: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相关佐证材料;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附件5


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备案表

(样表)

信用修复认定部门:(公章)日期:

企业(机构)名称


办公(营业)地址


企业(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责任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有关责任人)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列入“黑名单”

有关情况

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认定部门、列入期限等。

信用修复核实情况


信用修复公示情况


提前移出“黑名单”审核意见


           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同时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佐证材料、公示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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